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在中國是指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以下十一類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
- 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最常見類型: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崗位津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補(除非符合特定免稅規(guī)定)、年終獎(可選擇單獨計稅或并入綜合所得)等。
勞務報酬所得:
- 常見類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 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 常見類型:出版圖書、在報刊雜志發(fā)表文章、詩詞、書畫、攝影作品等獲得的報酬。
- 優(yōu)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 常見類型: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等獲得的報酬。提供著作權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經營所得:
- 指:
-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常見類型:儲蓄存款利息(目前暫免)、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企業(yè)債券利息、股票分紅、公司分紅等。
財產租賃所得:
- 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常見類型:出租房屋、商鋪、設備、車輛等獲得的租金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
- 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常見類型:買賣股票(限A股,目前暫免征收個稅)、轉讓股權、出售房產(可能涉及免稅或優(yōu)惠,如“滿五唯一”)、出售車輛等。
- 核心: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增值收益(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偶然所得:
- 常見類型:彩票中獎、有獎活動中獎(如抽獎、競賽獎金)、獲得非特定關系的個人或單位的贈與(如網絡紅包,但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需繳稅)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關鍵點:
- 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 征稅范圍的具體應用因納稅人身份不同而有差異。
- 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需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有上述十一類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可按規(guī)定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
- 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通常僅需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對于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繳稅,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 綜合所得與分類所得: 中國個稅目前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項所得在年度結束后需要合并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并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在取得時由支付方預扣預繳。
- 分類所得: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這五項所得按次或按月/季/年計算應納稅額,由支付方代扣代繳或納稅人自行申報,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其中經營所得自行申報。
- 免稅所得: 稅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若干免稅項目(如省級以上政府頒發(fā)的獎金、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補貼津貼、保險賠款、軍人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等),這些不在征稅范圍內。
- 反避稅條款: 稅法包含針對個人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收安排(避稅行為)的反避稅條款,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總結來說,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覆蓋了個人絕大部分形式的收入來源,核心在于判斷所得是否屬于稅法列舉的十一類應稅所得,并需結合納稅人的身份(居民/非居民)和所得類型(綜合/分類)來確定具體的計稅規(guī)則和申報方式。 如果您有具體的收入情況不確定是否屬于征稅范圍,建議咨詢稅務機關或專業(yè)稅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