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相關規(guī)定,以下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 當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已經達到其應計折舊總額(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時,無論其物理狀態(tài)如何、是否仍在使用,均不得再計提折舊。
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企業(yè)取得的通常是土地使用權,它屬于無形資產,應按期進行攤銷,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 注意: 如果企業(yè)支付的地價和相關稅費是連同地上建筑物一起購入,且無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將全部價款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價值部分仍然不計提折舊,而是需要將建筑物和土地價值合理拆分(通常根據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比例),僅對建筑物的價值部分計提折舊,土地使用權部分應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 當固定資產因技術淘汰、損壞嚴重等原因,在達到預計使用壽命之前就終止使用并處置(報廢)時,從處置當月起就不再計提折舊。處置前的折舊正常計提至處置上月。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 當固定資產被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自劃分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計提折舊。其后續(xù)計量按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計量。
處于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 當固定資產因進行更新改造、擴建、裝修等而暫停使用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在更新改造期間,該資產不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因此停止計提折舊。待更新改造完成、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后,再轉回固定資產,并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按規(guī)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 這是對第2點的再次強調。指歷史上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如無償劃撥、評估入賬等)被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土地。其特性與使用權不同,本身價值通常被認為不會損耗,故不計提折舊。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部分觀點/需結合實質):
- 嚴格來說,會計準則規(guī)定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開始計提折舊。對于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按估計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
- 對于購入后尚未安裝、調試的固定資產,或因季節(jié)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等原因而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仍需計提折舊。因為暫停使用是暫時的,它們仍然服務于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
- 但是,對于長期閑置不用、實質上不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已確定永久不再使用的固定資產(即使物理上存在),雖然準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停止折舊,但企業(yè)應評估其是否仍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如果不符合,應考慮進行處置或將其賬面價值減記至可回收金額(計提減值準備)。在處置前或做出處置決定前,實務中通常繼續(xù)計提折舊,但需關注減值跡象。

總結關鍵點:
- 核心原則: 折舊是對固定資產價值在其使用壽命內、因使用和損耗而進行的系統性分攤。
- 不得折舊的情形主要基于:
- 價值已完全分攤(提足折舊)。
- 性質上不屬于可損耗資產(土地本身)。
- 已終止使用或即將處置(報廢、持有待售)。
- 暫時脫離“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狀態(tài)(轉入在建工程)。
- 特別注意土地使用權: 它不是固定資產,應作為無形資產攤銷。
- 未使用/停用: 通常仍需計提折舊,除非已實質上不符合資產定義或已決定處置。
實務中常見誤區(qū):
- 誤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應作為無形資產攤銷)。
- 對已提足折舊仍在使用的資產繼續(xù)計提折舊(錯誤)。
- 對長期閑置但尚未處置的資產停止計提折舊(通常不正確,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價值已無未來經濟利益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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